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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国内外的“双超”治理情况

美国

除了立即卸载货物外,司机和所在公司将面临双重罚款,这在很大程度让多数公司主动放弃了超载。据一位在美国洛杉矶开卡车的司机介绍,超载后各个州的罚款数额都十分巨大。超出的部分按每磅1-4美元来计算,如果换算成人民币/吨的话,超载一吨则会被处罚13200-52800元不等,着实是一笔天文数字。

日本

超载车辆一经查处,将立即扣留或替换其他车辆进行运输,在罚款方面,日本实行的是“一超三罚”的制度,开车的司机不仅要受罚,连这趟货的货主、司机所在车队也要一起受罚。

德国

法律对超载运输的处罚也很严格:第一次驾驶员将被登记在案并口头警告;第二次被发现将面临3个月的监禁;一年内如果被发现超载运输3次以上,驾驶员会被吊销驾驶执照,并列入“黑名单”,终身不得从事驾驶行业工作。

我国治超政策及实践

大概梳理一下,我国治超得有二三十年的历史;九十年代之前,主要是卖方经济、计划经济,没那么多物资,外资没有大批进入,老百姓的消费能力有限,“物”就“流”不起来,有限的物资流动不需超载;应该说,九十年代后,市场经济真正确立,大量引进外资办厂,国家经济快速发展,再实行“物流”时,先进的、利润导向的企业群体教导了国内的草根物流从业者们,加以我国国民“跟风习性—看你赚钱了我干—一哄而上干物流—多了”,物流人见识过外面世界、体验到竞争的焦虑,发挥的“劳动人民的聪明才智”,所以,双超一天天发展起来。

第一阶段:治超起动(从上世纪80年代末至2000年以前)

交通部1989年颁发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》,但由于种种原因,治理工作一年后终止,《规定》停止执行。1997年7月,《公路法》颁布实施,超限超载运输管理首获法律保障。各省随即掀起又一次“治超”高潮。

第二阶段:集中治理阶段(从2000年至2008年

2000年4月,新《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管理规定》施行,从当年4月起再次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治理。公安部从2001年5月开始,进行了为期一年的治理活动。2004年国家九部委联合开展集中治理超限超载。2006年以后全国许多省市结合计重收费,逐步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综合治理超限超载。

第三阶段:建章立制阶段(2008年至2010年)

李盛霖部长:在三年集中治理的基础上,从2008年起,再用三年时间,加大工作力度,着力构建治超工作长效机制。

第四阶段:常态治超阶段(2011-2016)

在此阶段,在2008年全球及国内经济下行背景下,国家基于经济发展需要,治超可以说,没有特别刮风、大张旗鼓,治超可以说进入常态化,一方面国家、各地治超工作还在开展,另一方面类似山西治超经验总结、推广和立法准备也在开展。2011年,时任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冯正霖讲话,推广山西省的治超经验(可以看到,许多变成了921执行的超限管理规定正式条款):

切实加强路面联合执法,坚决遏止路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;

切实加强货运装载源头监管,坚决杜绝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厂上路行驶;

切实加强货运市场准入审核把关,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改装车辆进入运输市场;

切实加强高速公路入口动态称重管理,坚决杜绝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通行高速公路;

切实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和人员监管,严格落实违法运输各项处罚规定;

六是切实加强治超执法监督检查,全面规范治超执法行为。

每年都会有各级政府关于治超的文件和总结。

第五阶段:长效治超阶段(2016年9月21日-?)

以交通部2016第62号令颁布实施为节点,国家确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,总结过往治超教训及经验,出台超限运输车辆管理规定,从双超产生的全链条进行治理,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和工作方案。

五部委发布《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》。

GB1589-2016由质检总局、国家标准委正式批准发布。该标准规定了汽车、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及质量限值,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所有车辆,是汽车行业最基本的技术标准之一。

8.18

交通部办公厅、公安部办公厅发布《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》,明确了认定标准。

8.19

交通部2016第62号令,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》。

GB1589-2016标准贯穿了车辆生产、销售、使用、管理全过程,与汽车制造、交通管理、道路设计、物流运输、工程机械、石油勘探开采等多个行业密切相关,涉及工信、公安、交通、质检等部门职责,同时也是多年来路政、交管等部门公路超载超限治理的基本技术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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